手頭上持有的土地是與親友共同繼承,當有共有土地分割的需求時,該如何辦理?分別共有土地分割以及公同共有土地分割流程怎麼進行?常見的土地分割糾紛有哪些?本篇文章將一一解說,帶你深入了解!
公同共有、共同共有、分別共有這三個詞看起來好相似,究竟三者之間有何差異呢?
了解如何辦理共有土地分割之前,先來談談土地分割種類。土地分割又分成以下三種:
民法第823條:
法令 | 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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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與贈與稅法§8:遺產稅未繳清者 | 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。 |
土地法§135:實施土地重劃之原因 | 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,經上級機關核准,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,劃定重劃地區,施行土地重劃,將區內各宗土地重新規定其地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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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§31: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及再分割之禁止 | 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,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,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,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,並禁止其再分割。前項規定,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。 |
建築法§11-3: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|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,非依規定不得分割、移轉,並不得重複使用;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 |
建築法§44:建築基地 | 直轄市、縣(市)(局)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,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;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,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,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,不得建築。 |
農業發展條例§16:耕地之禁止原物分割 |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.25公頃者,不得分割。 |
土地共有的原因多種多樣,常見的包括家族繼承、共同投資或開發等,共有土地分割最終目的可以總結為:
土地的最大效益可以透過分割實現,每位共有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計畫和需求,更有效地利用土地,從而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。
土地共有常伴隨著管理和利益的問題,透過共有土地分割,有助於解決潛在的糾紛,因為每位共有人將擁有明確的土地權益,減少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引起的爭端。
土地分割有助於提高土地的流動性,每塊獨立的地塊更容易進行交易和轉讓,使土地更具市場性。
總體而言,共有土地分割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土地更有效率、更符合共有人的需求,同時降低管理和利益分配所帶來的糾紛。
辦理共有土地分割,需備妥以下文件:
通常辦理土地分割大約需要15個工作天,土地分割流程如下:
共有土地分割多數決適用嗎?目前實務上共有土地處分、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典權、地役權以及管理行為均採多數決,只有土地分割需全體共有人同意。(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已經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方式。)
辦理土地分割需支付的費用其計算方式大致上如下:
以分割後筆數計算,每一筆以新台幣800元計算;規費計算則以每一筆每公頃為計算單位,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算,不足一公頃則以一公頃核算,若超過一公頃,每增加半公頃增收新台幣400元,增加不足半公頃則以半公頃計算。
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流程大致上如下(詳細內容可參考市政府地政局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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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共有土地分割無法達成協議時,可尋求相關律師的協助,透過專業的人士評估主張是否合理並陪同調解,能有助於協商的進行。
當共有土地遭人竊佔時,此舉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,此外,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18條規定,向土地侵佔者提出民事訴訟,依照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來要求返還。
A:共有土地分割前需另調閱竣工圖等資料,評估是否需檢討法定空地。
A:土地產權可以獨立使用、獨立買賣、貸款、出租等等。
A:共有人可至縣市政府之調處委員會,就共有物分割請求調處,依調處結果辦理共有物分割。
A:當共有土地有少數持有人不同意時,可以執行持分共有土地的強制分割,持有人可向各地方縣市政府調處委員會請求調處,依調處結果辦理共有物分割。
A: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,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是0.25公頃。
A:在這種情況下,任一土地共有人皆可向法院提告拆屋還地,並要求占用的共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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